
一、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二、晚婚、晚育
1、对实行晚婚的职工,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,按照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,再增加婚假18天。
2、凡女方已达到晚育年龄,且为初育的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按照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再增加产假三个月,同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。
3、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。
三、独生子女待遇及有关规定
1、夫妻所生孩子是独生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享受独生子女待遇。
2、办证以女方为主,由女方单位通知男方单位执行。集团公司女职工办证后发给奖金40元。
3、凡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,从发证之月起,至子女满14周岁止,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,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%。是国家职工的,由所在单位负担;一方是职工一方是农民的,按城乡标准分别发给。
4、凡在我公司办证,从发证之月起,至子女满14周岁止,每年加发独生子女门诊医疗补助费50元(每月4元,每年的6月加发2元,随工资发放)。独生子女患病,在东方医院住院治疗的,住院费用比照职工个人报销比例下浮10%,床位费自理,外转报销50%。门诊补助费和住院医疗费用从各单位福利费中支付。
5、对经批准,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,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子女的夫妻,写出申请和保证,可再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。对在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后,2年内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一次性奖励金2000元,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1000元。
6、一孩采取绝育措施者,发给绝育手术营养费50元、奖金100元。已有两个孩子做绝育手术的职工,发给营养费30元。
四、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,休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并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:
1、节育手术的假期规定:
(1)放置宫内节育器,休息2天,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;
(2)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,休息1天;
(3)结扎输精管,休息15天;
(4)结扎输卵管,休息21天;
(5)人工流产(四个月以内),休息15天;
(6)中期终止妊娠(四个月以上),休息42天。
2、女职工引、流产,按洛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:持有生育证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和30元生育医疗费;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和50元的生育医疗费。
3、女职工因结扎、上环失败进行引、流产者,发给营养费15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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